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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70-01-01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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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流程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商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长春市商务局承诺:材料齐全,当日批复)。
  4.办理企业代码。凭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向长春市标准化信息编码研究所申领企业代码。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商务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营业执照的申领。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写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商务部门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长春市商务局承诺:材料齐全,当日批复)。经批准后,由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在刻制企业印鉴后,到长春市标准化信息编码研究所办理代码证;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帐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海关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到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特营许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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