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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70-01-01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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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办事指南

 

我国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A、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包括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 长春市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包括: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涉及行业管理项目,需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长春高新开发区(3000万美元以下)、经济开发区(3000万美元以下),净月区(1000万美元以下)。

  B、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1.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长春市商务局承诺:材料齐全,当日批复)。经批准后,由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程序的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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