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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0 来源: 收藏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基础教育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省教育厅《吉林省教育厅中国体育彩票app印发<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教办字[2015]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教育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基础教育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省教育厅《吉林省教育厅中国体育彩票app印发<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教办字[2015]24号)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2.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和在校就读的学生。

     3.学生学籍管理采集信息化方式,在教育部宏观指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工作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招生、入学

      1.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根据市教育局下达学校招生计划,进行学籍管理。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2.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包括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同)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教育局批准。在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为其安排入学。

     3.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凭入学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校报到的,市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2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由学校报市教育局取消其入学资格,其它普通高中不得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4.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6人。

     5.新生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中小学校不准超计划招生,中小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6.小学新生入学注册、初中高中招生工作(包括跨省就学业务),各学校要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24时完成。

三、学籍建立

    1.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校基本信息表;(2)校区基本信息表;(3)在校生分班名册;(4)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情况表;(5)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6)毕业生花名册;(7)结业证书存根;(8)肄业证书存根;(9)学历证明存根;(10)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材料及市教育局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2.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市教育局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3.电子学籍建立的程序:(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籍主管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录入“系统模板”。(2)学校向学生下发由“系统模板”导出的《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经班主任、学籍主管校长审核后,学校学籍管理员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3)已录入电子学籍系统中的学生学籍信息,经学校和教育局审核通过后,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建立电子学籍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问题学籍,包括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重复和有关信息重复等情况。

   4.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6)享受资助信息。

   5.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时限按相关规定办理。

   6.小学学生学习期满升入初中后,升入的初中凭入学通知书和市教育局核准的入学名单,审核学生学籍资格,按规定程序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按规定时间报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其学籍转为初中学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后,升入的普通高中凭录取通知书和招生部门的录取名单审核学生学籍资格,按规定程序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按规定时间报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其学籍转为普通高中学籍。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获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同时,即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7.在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籍,由所在学校建立。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8.中小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普通高中新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并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其它普通高中不得为其建立学籍。

   9.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市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查重。

  10.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11.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的基本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四、转学

   1.因家庭居住地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人员的随迁子女,可以转学。具体流程如下:

(一)转入操作

 (1)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务工证明、居住证等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转入学校要告知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在转入时必须履行市教育局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征求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转入,并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学校)》。

 (2)转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接收转入学生。

 (3)学校学籍管理员依据学生提供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即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截图)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学校)》,交主管领导签审,加盖学校公章,并留存纸质材料。

 (4)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中提交转入申请,上传《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学校)》及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第一页以及学生所在页)、居住证、房产证明、务工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等原件照片。注:因住所搬迁转学,提供房产证明同时需提供该生与房主关系证明;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随迁转学,提供工作调动等证明同时需提供该生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

 (5)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要及时查看转学进程,如果遇到其他核办单位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办理或系统故障等情况,必要时线下办理。

 (6)教育局依据系统中佐证进行线上核办。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予以驳回,对符合转学条件的,打印系统中佐证材料,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教育行政部门)》交主管领导签审,加盖学籍专用章后,线上审核办理,留存纸质材料。

(二)转出操作

 (1)转出学校必需主动为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提供一份学籍系统中的《学生基本信息表》(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2)转出学校在接收到转学申请后,学籍管理员打印学籍系统中佐证材料、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学校)》报主管领导审签、加盖学校公章,并留存纸质材料。

 (3)教育局依据学籍系统中佐证材料进行线上核办。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予以驳回,对符合转学条件的,打印系统中佐证材料、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审核表(教育行政部门)》交主管领导签审,加盖学籍专用章后,线上审核办理,留存纸质材料。

 (4)学校学籍管理员、市教育局在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工作。

(三)高中转学涉及考籍问题处理

    1.高中学生办理转学业务,教育局需提供《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审核表(教育行政部门)》一式两份,教育局留存一份,一份用于办理考籍业务。高中学校建考籍之前,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持本校《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到教育局核对后统一领取《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审核表(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在办完相关手续后,按规定程序再去招生办办理考籍变更手续。转入示范性高中或重点高中的学生必须具有同类高中的正式学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的学籍管理规定。纸质转学手续与电子学籍系统转学手续同步办理。

    2.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局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

    3.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

    4.学生到境外就读的,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学生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学校)》,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局批准后,准予转学。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注明出国时间、国别等信息,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回到境内并仍在我市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生出境未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按照辍学处理。

  5.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及本市(县)内原则上不准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人籍相符”。

  6.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审核。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五、休学、复学

    1.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审核批准。

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市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

   2.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市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出具由县市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报教育局核准,办理复学手续,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

六、升级、跳级、留级

   1.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应于7月31日前完成.

   2.非毕业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智力发展突出,身体健康,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考核,报教育局审核批准,报教育局备案,可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更。

   3.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确因学习困难,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局核准,可准予留级。

七、退学、辍学、开除

      1.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2.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因身体严重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完成普通高中学业而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吉林省普通高中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局批准后,可准予退学,学校按规定程序注销该学生学籍,同时保留电子档案备份,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退学和受到开除处分的学生的学籍,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同时保留电子档案备份,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3.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局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4.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局,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教育局应于每个学期的期末,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辍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八、毕业、结业、肄业

     1.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学校颁发。小学、初中毕业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均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

     2.各学校应在7月10日前在学籍系统内完成中小学生毕业结业操作。毕业年级学生的转学业务应在毕业结业操作之前办理完毕,否则转学业务将被清理,清理后须按规定重新发起申请。

     3.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均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白城市教育局核准、验印,学校颁发。

     4.修业期满,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经学业水平考试补考达到毕业要求的,发成绩合格当年的普通高中学业证书,并持普通高中学业证书和结业证明书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5.普通高中学生修业1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如学生需要,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书。

     6.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小学、初中由教育局核准、验印;普通高中由白城市教育局核准、验印。

     7.义务教育证书、小学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结业证书、普通高中肄业证书、学历证明书的式样由教育厅制定。

九、保障措施

    1.教育局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设施与设备等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教育局和学校设置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电子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基本信息必须上报教育局备案。

    3.教育局和学校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4.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局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5.学校违反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8)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他行为。

十、附则

     1.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按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学生电子学籍管理操作流程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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