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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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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5 13:5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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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政府中国体育彩票app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吉林省秸秆全域禁烧行动方案》的要求,消除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执行我市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管控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全域、全时段坚决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片黑”, 提倡秸秆综合利用。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和水稻等农作物秸秆。
  三、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定村规民约,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四、洮南市公安局、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市分局、洮南市应急管理局、洮南市农业农村局和洮南市督查指挥中心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组成联合巡查组,加强禁烧巡查,对重点区域严防严守,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理一起,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认真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焚烧秸秆,用实际行动为改善环境质量贡献力量。
  八、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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